8)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9)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
10)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查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
11)房屋使用的荷载的调查分析;
12)房屋建筑结构图纸的复核和测绘;
13)结构计算分析;
14)房屋安全性判定:从不考虑抗震作用下结构安全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两方面进行。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行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过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是通过对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测,建立和完善房屋档案,综合评价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主要适用于历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需要进行综合检测的房屋。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内容:
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包括:查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况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2)调查房屋的历史沿革。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检查核对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
4)检查房屋的结构布置和构造连接及结构完损状态;
5)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6)对于历史建筑,查明房屋的保护类别和保护范围、内容、要求以及重点保护部位;
7)调查房屋现状。包括: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